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北交所上
市后适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不得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
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
限;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
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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