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证券代码: 834044 证券简称:富泰和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深圳市富泰和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事项,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
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最近一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1.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 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股价,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一)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发行人后股本总额的 1%;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的 2%;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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