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深圳 贵阳 成都 南宁 济南 福州 长沙 银川 南京
杭州 沈阳 西安 合肥 南昌 厦门 鸡西 台州 苏州 青岛 泉州 赣州 珠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1-12 层
11-12th Floor, Building 2, Zhengda Center, No. 20 Jinhe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76666 传真:010-65876666-6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2】第 0056 号
致: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做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
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2 年 5 月 16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按
照前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并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议案、表决方式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