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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19:42:41 股吧网页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润智控”)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接受科润智控的委托,作为其 2024 年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为发行人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
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4 年 5 月 2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具了《关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稳定性

根据申请文件,(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184,086,277
股,王荣与王隆英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67,935,78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90%,系公司实际控制人。(2)按照本次发行上限 5,500 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王荣与王隆英夫妇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28.41%。(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视市场情况控制单一特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的认购上限,适当分散特定投资者的认购数量。

请发行人:(1)进一步补充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时发行人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人数、股权结构图等。(2)结合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补充说明保障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结合前述内容,进一步说明本次发行是否有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的风险,如有,对相关风险作具体的风险提示。(3)补充说明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与其他主体签订特殊投资条款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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