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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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润智控”、“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科润智控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科润智控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就科润智控本次注销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科润智控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润智控本次注销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提呈审查或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科润智控在其为本次注销编制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润智控实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2 月 7 日,科润智控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科润智控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潘自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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