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4069 证券简称:金通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3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3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期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终结(2023)云 0102 执 14561 号强制执行程序。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云松
公告编号:2024-01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 月 6 日,被告昆明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
行车公司”)将昆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交由原告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施工并签订《昆明市公共自行车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涉案项目建设公共自行车站点分三期建设,终验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总价的 95%等内容。后被告自行车公司又将停车棚工程交由原告金通公司施工并签订《补充合同》,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2》将后续站点验收方式变更为分批次验收。
现原告金通公司已经按约完成了上述公共自行车站点及停车棚的建设并通过了被告自行车公司的验收,且该项目已经全部投入使用。后被告自行车公司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与原告金通公司进行结算并出具相应结算审核报告确认结算价款共计 116,833,116.56 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自行车公司仅支付了87,904,196.62 元,剩余 28,928,919.94 元款项迟迟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 28,928,919.94 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3 年 2 月 22 日为
11,573,366.09 元,实际应以 28,928,919.94 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 2023年 2 月 23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金额合计:40,502,286.03 元
公告编号:2024-01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二)二审情况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三)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先后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确认生效判决为(2023)云 0102 民初4663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 26,826,116.42 元、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公司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对强制执行进行立案受理,案号为(2023)云 0102 执 14561 号。
2024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支付的执行
款 8,000,000.00 元。
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