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4069 证券简称:金通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金通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设立党的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 程》设立党的组织,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提供基础保障。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 提供基础保障。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
定办理。 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公司设立工会和团组织,并为工会和团 定办理。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
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设立工会和团组织,并为工会和团
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依法建
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份。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一)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可以向公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述知情权的
述知情权的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 请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
到上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 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法提供
供,无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解释; 的,应给予合理解释;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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