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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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苏美达德隆
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补充核查。现本所根据本次补充核查的情况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美达德隆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等,除另有说明外,与《法律意见书》中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本次收购向全国股转系统所提交的备案文件之一,随其他备案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收购人在备案材料中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反馈意见》问题 1
1.关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收购人主营业务为精密机械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挂牌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液压件等金属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1)结合收购人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挂牌公司的主要产品及在功能、技术、工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分布区域、采购销售渠道等方面,补充详细披露收购人业务与挂牌公司业务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替代性,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如是,说明分别占收购人、挂牌公司业务的比重,并进一步说明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2)补充披露各主营产品所处行业、是否存在上下游关系,并结合行业发展趋势等充分说明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
请财务顾问在《财务顾问报告》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主要核查程序:
1. 查阅收购人及公众公司的定期报告;
2. 查阅收购人及公众公司的主要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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