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03
证券代码:834076 证券简称:海森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上诉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4 日
(三)上诉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法院
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受理,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待 2023 年 2 月 22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上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曾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项目联合体牵头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8 月 13 日,海森环保、晟启能源及两第三人组成四方联合体中标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京溪地下净水污泥干化处理服务项目(下称该项目),四 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晟启能源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项目的 工艺设备研发、设计、制造供应、调试维护、项目运营。海森环保的责任为该 项目施工。后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晟启能源提供的设备出现污泥处理量不达标、 产能不足、臭气外溢等质量问题,虽经晟启能源对其设备通过加装玻璃封闭罩 等方法进行整改后,在仍不能确定能达成项目合同所确定的技术条件。晟启能 源在整改无望的情况下便书面向净水公司提出解除《联合体协议书》进而导致
2020 年 9 月 21 日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向联合体成员提出解除服务项目合同。
海森环保为实施项目工程先后投入共计 12,245,581 元资金,但由于晟启能源的 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造成海森环保重大经济损失,晟启能源应对其过错所造
成的海森环保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晟启能源于 2021 年 4 月提出反诉。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2 年 7 月
21 日作出的(2021)粤 0111 民初 5779 号《民事判决书》。
因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0111 民初 5779 号《民事判决书》,
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三)上诉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项;
二、改判第一、二判项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 13639581 元及相应
利息。
事实及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构成买卖关系错误。
2、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污泥干化机质量不符合项目合同要求也不
符合被上诉人提供的《项目技术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 因归咎于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双方均有过错显然严重错误。
3、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损失的计算认定有误。
4、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置换未完成的事实明显错误,涉及数份《购销合同》 中载明的置换并扣减干化机设备价格的意思表示置换一词,一审判决曲解了本 意。
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提出反诉,提出反诉请求如下:
1.海森公司向晟启公司赔偿代为垫付的履约保证金 2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20 年 8 月 26 日起计算至全部履
约保证金退还之日);2.海森公司向晟启公司支付设备拆除费 94000 元;3.海森
公司向晟启公司支付设备仓储费(按每月 8400 元的标准,自 2020 年 11 月 15
日计算至海森公司将设备搬离为止);4.海森公司向晟启公司支付货款 657.1 万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 2019 年 1 月 16 日起算,以未支付贷款 657.1 万元为计
算基数,按日 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 657.1 万元为上限);5.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海森公司负担。
三、本次上诉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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