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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30 19:27:04 股吧网页版
盛唐文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078 证券简称:盛唐文娱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北京盛唐文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实质性或者重大影响而其尚未得知的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以及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管理部门”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管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公司的负责人、股份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
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披露。
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分公司以及控制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代办系统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承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具体职责如下: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管理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5、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管理部门和推荐主办券商。
6、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实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7、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如下规定协助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
1、公司应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干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2、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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