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9-15
关于对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春秋园),住
所地: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499 号龙海
大厦 3 层办公区 3-1、 3-4、 3-12 房。
汪勇茹,男, 1972 年 4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田云飞, 男, 1987 年 4 月出生,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ST 春秋园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6 月 30 日, ST 春秋园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追溯调整 2018 年、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其中,调
整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2018 年净利润为-1,786,713.74
元,调整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2018 年净利润为 -
3,879,603.36 元,调整比例为-117.14%;调整前 2018 年末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0,990,554.27 元,调整后 2018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8,897,664.65 元,调整
比例为 19.04%;调整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2019 年净利
润为-4,759,394.72 元,调整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2019 年
净利润为-7,988,735.04 元,调整比例为-67.85%;调整前 2019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6,231,159.55 元,调整
后 2019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908,929.61 元,
调整比例为 85.41%。
ST 春秋园的会计差错更正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
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 ST 春秋园的会计差错更正行为,时任董事长汪勇
茹、时任财务负责人田云飞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
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 ST 春秋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汪勇茹、 田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
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代章)
202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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