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31
公告编号:2022-022
证券代码:834110 证券简称:灵信视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经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亮存在被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沪 0113 执7311 号限制消费令的情形。具体如下:
本院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昭华宏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
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末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雪亮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C 宇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迷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日期:2022 年 10 月 24 日
(二)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原因
公告编号:2022-022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及其个人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将积极消除上述负面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积极筹款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并申请撤销限制消费令。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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