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8-04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34110 证券简称:灵信视觉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0 号)、《关于对刘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1 号)、《关于对陆新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律监管措施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雪亮、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陆新美。
(一)经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投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霞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技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項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益管指施。你公司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公告编号:2023-019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中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经查,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点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规定。
刘雪亮作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項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益管指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肉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中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经查,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点披露管理办法路(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十二条规定。
陆新美作为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技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項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益管指施。
公告编号:2023-019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肉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中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及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业务规则》及有关通知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对于本次违规行为,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三、 备查文件
《关于对上海灵信视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0 号)、《关于对刘雪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1 号)、《关于对陆新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62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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