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证券代码:834111 证券简称:建誉利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24 日,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与权限,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专门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经营活动、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行为及监事会召集、召
开、决议程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的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侵占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除以下情形以外,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保密信息: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强制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会应当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2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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