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6
证券代码:834111 证券简称:建誉利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5 月 24 日,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
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
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信息披露人的知情权。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无法确保在任期内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计算。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或副总经理若干名),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
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其本人提出解聘的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