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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15:31:15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6 号

关于对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誉利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

何水清,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雯倩,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8 日,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誉利业)实际控制人何水清将所持 761.60万股股份办理质押登记,包括本次质押股份,何水清累计被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如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3 月 13 日补
充披露。

建誉利业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何水清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雯倩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建誉利业、时任董事长何水清、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雯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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