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46 号
关于对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誉利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
何水清,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刘雯倩,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2 月 28 日,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誉利业)实际控制人何水清将所持 761.60万股股份办理质押登记,包括本次质押股份,何水清累计被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0%,如全部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后于 3 月 13 日补
充披露。
建誉利业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何水清作为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雯倩未能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建誉利业、时任董事长何水清、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雯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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