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爱尔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爱尔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王琳、毛盈四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张勇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数 52,083,3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勇为公司 2023 年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议案》《关于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共 10 项议案,并以现场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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