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03
中山证券
关于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中山证券作为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中合已累计超过两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主办券商足额缴纳督导费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主办券商每次催告后应当及时披露风
险揭示公告。主办券商已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2021 年 7 月 19 日、2021
年 9 月 1 日三次向公司进行了书面催告,书面催告书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
2021 年 7 月 20 日、2021 年 9 月 3 日送达。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新中合仍未足额缴纳督导费用。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若公司在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的,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向公司提起书面催告,并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风险事项的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催告函》
中山证券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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