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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4 18:56:35 股吧网页版
ST新中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128 证券简称:ST 新中合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
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和《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子公司、部门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

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 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若为创新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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