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4128 证券简称:ST 新中合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如全体董事无异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及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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