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0-28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834128 证券简称:ST 新中合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陈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0-027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彭延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不适用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2 月 17 日、2019 年 1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湖南新中合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 2 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
额分别为 3,000,000.00 元、5,988,438.95 元,借款期限均为 12 个
月,贷款月利率分别为 4.35‰、3.6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
期还本。2017 年 1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保国用(2015)第 160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19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20 号的土地与房屋为其
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 月 22 日止在原告处贷款本金
8,000,000.00 元及本金项下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承担抵押担
保责任,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保国用(2015)第 160 号、
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19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20
号的土地与房屋为其贷款本金 3,000,000.00 元及本金项下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
公告编号:2020-027
年 12 月 17 日、2019 年 1 月 29 日,原告与陈波、彭延斌分别签订了
2 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陈波、彭延斌为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 3,000,000.00 元及本金项下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和贷款本金 6,000,000.00 元及本金项下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上述贷款发放后,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截止2020
年 10 月 19 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 8,693,233.95,元,尚欠利息(含
复息、罚息)合计 560,195.55 元。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判令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8,693,233.95 元,利息 560,195.55 元。
2、 判令原告对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保国用
(2015)第 160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19 号、保房
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20 号的土地与房屋处置所得在其抵押
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请求判令陈波、彭延斌对贷款本金 8,693,234 元及本金项下产
生的利息、罚息、复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