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07
证券代码:834128 证券简称:ST 新中合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 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彭林源、彭娟霞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陈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彭延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湖南新中合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2019 年 1 月 29 日与保
靖县长行签订了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000 元和 5988438.95 元,用途为助保贷及流动资金贷款。约定期限为 12 个月,月利率分别为 4.35‰、3.625‰,逾期加收 50%罚息及复息。同时,被告陈波、彭延斌与原告保靖县长行各签订了各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所借上述 3000000 元与5988438.95 元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与保靖县长行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用其土地和房屋提
供抵押(保国用(2015)第 160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19、
716000720 号),并在保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原、被告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在保靖县长行账户 800213626801013 两次发放贷款 3000000 元、5988438.95元。借款期限内,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罚息,截止 2020 年
10 月 19 日,尚欠贷款本金 8693233.95 元,利息(含复息、罚息)
560195.55 元,本息合计 9253429.5 元。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8693233.95 元及利息560195.55 元,共计 9253429.50 元(利息、复息、罚息计算至 2020年 10 月 19 日,后期利息、复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本息之日止),2、陈波、彭延斌对贷款本金 8693234 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对被告所有的保国用
(2015)第 160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19、716000720 号
的土地与房屋处置所得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收到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作出的(2020)湘 3125 民初 122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借款本金
8693233.95 元及利息(截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利息、复息、罚息
560195.55 元,后续利息、复息、罚息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按借
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波、彭延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原告湘西长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行对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保国用(2015)第 160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6000719、716000720 号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6574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81574 元,由
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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