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25
证券代码:834128 证券简称:ST 新中合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向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波训,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童美叶,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陈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12 月 31 日,保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 30
次会议)记载:湖南新中合公司新建两栋标准厂房和一条生产线,是国家开发银行专门针对新中合公司 100G 集成 AWG(阵列波导光栅)光学晶圆芯片及器件模块产业化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会议对标准厂房建设、生产线建设、关于风险防范等作出了规定。2016 年 1 月 15日,原告保靖县城投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陈波签订了一份《生产线融资协议》。主要内容:1、项目为 100G 集成 AWG(阵列波导光栅)光学晶圆芯片及器件模块产业化项目,2、资金由原告从国家发改委第三批专项基金中支付,3、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还款期限为2020
年 11 月 23 日,利息为年利率 1.2%,4、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以保国
用(2015)第 158 号土地使用权及被告陈波用在湖南新中合公司的股权和个人财产作为担保,5、被告未按该协议支付利息,对逾期支付的部分,按 10%的年利率收取利息,6、被告逾期支付原告生产线购置款,应按逾期数额和天数,给付原告的违约金按 10%年利率计
算......。2016 年 2 月 2 日,原告给被告汇款 23264805 元采购设备,
同年 11 月 16 日,原告给被告指定的上海新厚勤实业有限公司汇款
9739469 元用于购买设备,2017 年 4 月 20 日,原告又给上海新厚勤
实业有限公司汇款 5560000 元用于购买设备。同时,被告陈波用其在湖南新中合公司的 855 万股份提供质押,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以湘( 2018)保靖县不动产权第 0000295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715001078号提供抵押,该质押、抵押权人均为原告保靖县城投公司。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湖南新中合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38564274 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20年11月23日利息为2313856.44元和违约金为23138.56元),2、陈波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对拍卖湘(2018)保靖县不动产权第 0000295 号、保房权证字第 715001078号不动产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4、对拍卖陈波提供湖南新中合公司 855 万股票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5、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2020)湘 3125 民初 12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
如下:
一、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8564274 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11月23日利息2313856.44元、违约金23138.56
元,后续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起按年利率 1.2%,违约金按利息
的 1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原告保靖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湘(2018)保靖县不动产权第 0000295 号、保房权证 YS103 字第 715001078 号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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