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129 证券简称:软脑科技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对外借
款;
(十五) 审议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批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
(十八) 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七)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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