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129 证券简称:软脑科技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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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修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软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为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其数额大小;
(七) 相关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除本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外的所有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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