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9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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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我要去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中伦成律(见)第 051781-0007-051801 号
致:四川我要去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四川我要去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我要去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8日下午14:10—16:10在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 号环球广场 32 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1,874,0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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