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2
公告编号:2023-050
证券代码:834135 证券简称:龙盛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乐陵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5 月 18 日,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乐陵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乐陵市人民法院受理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明、马德岭的《民事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
审理,将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50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德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为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 229.5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借
款期限为 1 年,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到期,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
日起三年。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偿还借款,近日,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295000 元,利息 551439.77 元,共计 2846439.77 元及 2023 年 4 月 18 日后直
至本息付清日结欠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明、马德岭承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3-050
3、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理由:
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与山东乐陵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 229.9 万元,该笔借款由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明、马德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向我行借
款 229.5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现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
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明、马德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诉请贵院依法裁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目前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公司将积极参加应诉调解,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并及时披露诉讼进展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依法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减少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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