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7
公告编号:2023-051
证券代码:834135 证券简称:龙盛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逾期最新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为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根据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鲁 1481 初 597 号),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吴振国、李淑珍、刘杰、贾秀波对 79,965.67 元借款利息向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最新进展
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杰、贾秀波调解生效两日内
按份额偿还利息 51,063.34 元,诉讼费保全费 1429 元、执行费 571
元。2、第 1 项履行完毕后,被执行人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振国、被执行人李淑珍及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杰、贾秀波与该笔贷款的担保关系。3、
公告编号:2023-051
剩余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
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吴振国、李淑珍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
前一次性履行完毕。4、贷款结清前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5、被执行人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吴振国、李淑珍贷款结清前继续对第 3、4 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如未按第 1 项履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全部被执行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额利息、罚息、复利申请强制执行。7、如本协议第 1 项履行完毕,第 3、4、5 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将被执行人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吴振国、李淑珍对未履行部分的利息、罚息、复利申请强制执行。”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
书》(【2023】鲁 1481 执 1034 号),内容如下:“你/你单位与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
院作出的 (2021)鲁 1481 民初 59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
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3 年 06 月 01 日立案。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 1142 元。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请备注: 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1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书》(【2023】鲁 1481 执 1034 号),内容如下:“一、终结 (2023)
鲁 1481 执 1034 号案件中对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杰、贾秀
波的执行。二、终结 (2023)鲁 1481 执 1034 号案件的执行”。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山东乐陵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全部代偿款项 53,063.34元,其中代偿借款利息 51,063.34 元、诉讼费保全费 1,429 元、执行费 571 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给乐陵市人民法院。2023 年 6 月 7 日,刘杰、贾秀波按
份额向公司账户汇入各自应代偿款项。
综上,公司因向乐陵市金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而导致向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 79,965.67 元借款利息连带清偿责任已解除。
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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