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13
公告编号:2023-052
证券代码:834135 证券简称:龙盛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5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乐陵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相关案件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开庭审理,公司 2023 年 6 月 13 日收到乐陵市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1481 民初 185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明
公告编号:2023-05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马德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为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 229.50 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的借
款期限为 1 年,已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到期,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
日起三年。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偿还相关款项。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295,000.00 元,利息 551,439.77 元,共计 2,846,439.77 元及 2023 年 4 月 18 日
后直至本息付清日结欠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明、马德岭承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理由:
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 日与山东乐陵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 229.90 万元,该笔借款由山
公告编号:2023-052
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明、马德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4 日向我行借
款 229.50 万元,到期日为 2021 年 6 月 2 日。现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
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山东龙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国明、马德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诉请贵院依法裁判。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 2023 年 6 月 13 日收到乐陵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
鲁 1481 民初 1858 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乐陵市马克力德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本金 2,295,000 元、截止 2023 年 4 月 18 日利息 17,666.44 元、罚息 149,748.81
元以及后续相应罚息(以借款本金 2,295,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9 日起至
本息付清之日止,罚息利率按月利率 7.075‰计算) ;二、被告山东龙盛食品有限公司、马德岭、李国明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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