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4147 证券简称:汉密顿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武汉汉密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还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武汉汉密顿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武汉汉密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 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其他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
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规则第三条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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