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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14 15:40:42 股吧网页版
有米科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14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C0115 号

致: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 26 号 17 楼会议室 1 举
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陈第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 2023 年 9 月 5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贵公司 58,549,697 股股份,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8.5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

另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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