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证券代码:834156 证券简称:有米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三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次修订)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有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
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
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100 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还应
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