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31 15:31:46 股吧网页版
赛科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4)第 361 号
致: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内蒙古赛科星繁育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武翔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8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9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45,618,2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2829%,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7,518,2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7808%。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1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