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22
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
江亚辉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饶进平、蒋肖剑两位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8年 5月 21日召开的2017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
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1日上午9:00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杨芳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股份数2,300.8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65%。经核查,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
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
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无偿为公司提供资金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17年关联交易的公告的议
案》。
在审议相关关联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亚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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