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浙江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范围......2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五章 董事会......1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
第七章 监事会......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2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3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38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38
第十四章 附则......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遂昌县上江工业园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17.6 万元。股份总数 3,317.6 万股,每股金
额 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纸与纸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造纸原料、化工产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股票发行时,不安排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现有股东是指股票发行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金额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由浙江惠同纸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设立时各发起人名称、各自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数 持股比例 认缴时间 出资方式
(万股) (%)
1 朱春树 560 93.333 2015.7.1 净资产折股
2 邱 毅 40 6.667 2015.7.1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00 100 / /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公司所有的股份在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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