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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3 17:18:26 股吧网页版
华清飞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5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四、 结论意见 ...... 6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朝阳区
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9 层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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