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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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4)天(蓉)意字第 21 号
致: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六合”或 “公司”)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四川纵横六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四川省成都市交子大道 88 号中航国际广场 A 座 15A 层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纵横六合董事长韩凯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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