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4
证券代码:834205 证券简称:东方红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成立,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二名、职工监事一名。股东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在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公司重大的行政工作或办公会议可邀请监事列席,听取意见和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召集监事会,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发表监事会有关专项意见等。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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