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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17:52:48 股吧网页版
东方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4


证券代码:834205 证券简称:东方红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至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新疆东方红番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治理规则》规定的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三)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及董事,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相关机构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此作出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资源、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真实、准确地具明并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交易人及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条或者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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