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7
证券代码:834221 证券简称:华畅科技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华畅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畅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畅科技(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收购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30%以内;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 30%以内,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审查和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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