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0
杭州科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杭州科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科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成立于 2004 年 4 月 23 日,2015 年 4 月由杭州科佳塑化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
的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杭州科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临安市太湖源镇青云村无门牌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信、服务与自主创新的原则,实行以现代科学理念为基础的规范化管理,开发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合理投资收益,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聚乙烯塑料粒子(在许可项目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票均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时的总股份为 2000 万股,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所占股本比例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万) 所占股本比例(%)
范嘉骏 1800 90
范金伟 200 20
合计 2000 100%
第十八条 公司现有经批准发行的总股份为 20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每
股金额为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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