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新宇律师、马玉泉律师(“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9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议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同意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2019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并刊登了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余细香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和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上述出席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如下:
1、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2018年年度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核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000.00】票,占出席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