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34252 证券简称:中藻生物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江西中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西中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江西中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西中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和职
工选举产生,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阻扰。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
作。
第七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
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二)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
(三)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事由或议题及必要的表决会议材料、发出通知的时间;
(四)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公司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经营报告期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重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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