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海通证券作为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相关风险 不适用
(二) 风险事项情况
根据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特材”或“公司”) 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主办券商”)于 2015 年 12 月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应于挂牌后每年 1
月 10 日之前向海通证券支付当年的持续督导费。截至 2023 年 8 月 9 日,公司
已累计三年未按持续督导协议约定向海通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海通证券已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2023 年 7 月 8 日、2023 年 8 月 11
日向远大特材送达第一次催告函、第二次催告函、第三次催告函。若远大特材 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将单方解除 持续督导协议,届时远大特材将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 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二、 风险事项进展情况
主办券商已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2023 年 7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但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按持续督导协议约定向海通证券足额缴纳所拖欠的持续 督导费用。
三、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若公司在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后仍未足额缴纳 持续督导费用,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若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 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挂牌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的,全 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公司股票挂牌。
四、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向公司送达第一次书面催告函、第二次书面催告函、第三次书 面催告函。如公司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主办券商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 远大特材寄送《关于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并将持续关注公司上述 风险事项的进展,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作出 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 挂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目录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费用的第三次催告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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