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单方解除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生效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基本情况
2015 年 12 月,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特材”
或“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主办券商”) 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 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三年未按持续督导协议 约定向海通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海通证券已分别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2023 年 7 月 8 日、2023 年 8 月 11
日向远大特材送达三次书面催告函,公司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 缴纳持续督导费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2023 年 9 月 5 日,海通证券向公司送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单
方解除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并在规定时 间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材料。
海通证券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海通证券和远大特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海通证券和远大特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海通证券与远大特材签订的
持续督导协议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通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远大特材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三、 风险提示
海通证券在远大特材无主办券商期间,将继续协助远大特材进行信息披露、办理日常业务等,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挂牌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远大特材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海通证券和远大 特材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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