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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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3)国浩(蓉)律见字第 11918 号
致: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杰、唐恺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决议之备查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四川和嘉天健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
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三段 130 号四楼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胡师雄主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33,8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8240%。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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