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4294 证券简称:捷信医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并提请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表决结果:5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
作,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捷信 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 对公司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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