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8
证券代码:834294 证券简称:捷信医药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
董事会表决结果:5 名赞成,占全体董事人数的 100%;0 名弃权;0 名反
对。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上 海捷信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
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
会为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
整。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