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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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1955 号
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虎彩印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及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起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好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虎彩印
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址、召开日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2024 年 5 月 21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科技四路 17 号虎彩大厦 A 座 13 楼 1301 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因个人原因未
出席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1,195,0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3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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