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0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刊登了《中航宝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上午 9:00
在江苏省宝应县东阳北路 66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赵永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总计 88,129,2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4%。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24 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8、《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的议案
10、《关于聘任林晓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1、《关于聘任侯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12、《关于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13、《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5、《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亦实施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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